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宫汝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刚与被告宫汝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刚、被告宫汝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32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被告于2015年6月1日偿还2万元,之后累计又偿还2万元,最后于2020年1月24日偿还5000元,尚余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32400元没有给付。
被告辩称
宫汝财辩称,借款本金及利息都对,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宫汝财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孙刚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借款后被告累计偿还共计4.5万元,现尚余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32400元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宫汝财向原告孙刚借款并写下借据,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宫汝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刚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2400元,合计5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元(已减半),由被告宫汝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