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负责人:赵耘夫,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大虎,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徐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徐花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告徐焘、徐花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以已与徐焘、徐花胜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