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城稻香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YGTXD。

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祥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侯爱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焦历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祥磊、侯爱梅、焦历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98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8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7月14日、8月31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祥磊名下车牌号为鲁J7××××车辆、侯爱梅名下车牌号为鲁J9××××车辆、焦历锋名下车牌号为鲁JV××××车辆,上述车辆均于2021年9月10日裁定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2021年9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结案,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92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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