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 负责人:刘忠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唐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张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赣098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唐静、张胜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胜名下的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1号B3栋1-101、1-102、1-109、1-110、1-111(产权证号为:赣(2018)樟树不动产权第xxx号、赣(2018)樟树不动产权xxx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苏 峻 审判员 付卫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