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立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华祥学府*-*-302,身份证号码:*。 被告:冯晓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观音村五队10,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军诉被告冯晓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军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丽娟 人民陪审员 闫红莉 人民陪审员 李学策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