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照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照平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259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