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恒越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双沟镇新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兰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温爱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一十四万一千三百八十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