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吉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河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罗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万花一路*号清江美庐*幢,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赵吉祥诉被告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20年4月11日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款。2020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万元,尚余42000.00元至今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20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2020年3月29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差欠原告相应款项的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对还款期限的约定。

被告辩称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鸿于2020年3月29日借到原告52000.00元,约定2020年4月11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罗鸿于2020年7月27日偿还了原告借款1万元,剩余42000.00元借款被告罗鸿至今未向原告偿付。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借条原件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鸿借到原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及时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罗鸿支付拖欠的借款42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罗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赵吉祥偿还借款人民币4200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罗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跃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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