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时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娟,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翔,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顾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时刚与被告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罗时刚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时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时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时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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