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时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文娟,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翔,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顾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时刚与被告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罗时刚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时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时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时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