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高明,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龙山西拉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镇麦子坪村四组48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龙山西拉部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覃某某自愿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计7,62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