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纯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贺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纯丽与被执行人贺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深仲裁字第2183号裁决书,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贺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2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贺振财付通账户1075.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该账户余额于2021年3月9日扣划至本院账户,于2021年3月1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贺振在广发银行账户62×××37银行存款36160.85元,实际冻结57.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于2021年3月5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贺振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期限为二年,从2021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6160.85元本金、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1年3月9日共执行到位1075.71元,其中划付执行费443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632.71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3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周纯丽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