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柴秋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张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柴秋玲与张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02664.09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1、2021年7月24日、8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张稳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3、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张稳家中送达、传唤、调查,除农村住房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二、向申请执行人柴秋玲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稳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021年8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张稳四个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五、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柴秋玲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无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太少,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海岗 审判员 叶海宽 审判员 马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