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清偿购买其苹果欠款25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份,被告杨某向其及同村村民购买苹果,根据苹果大小、斤两,按照被告要求装箱并计算苹果价款。因历年被告购买苹果过程中比较诚信,故在2017年将其苹果拉走后,并未立即付款,也未出具欠条,口头约定年底一次性归还苹果价款。但到期后,被告以苹果销售严重亏损等理由推诿,直到2020年12月7日,被告给其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其苹果购销款2570元。其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提起诉讼。         杨某承认刘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辩解因生意亏损现无能力清偿购买苹果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杨某承认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杨某清偿购买刘某苹果欠款257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学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轲轲 书记员    高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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