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0。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叶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系原告的工作人员。
被告:佛山市高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之二第1卡商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8MA53H40U8G。
法定代表人: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敏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告的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