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君洲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兴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乐,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贵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留中。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君洲印花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洲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贵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合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贵合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贵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贵合公司经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1年1月12日成立。营业期限2011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整。

申请人君洲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3829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贵合公司应支付君洲公司4万元等。后因贵合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君洲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贵合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5执2221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贵合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未能予以清偿,申请人君洲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贵合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上海君洲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对上海贵合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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