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安县林业局,住所地:广西兴安县兴安镇湘江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军,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李景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告:周化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兴安县林业局与被告李景田、周化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兴安县林业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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