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鑫成国际旅游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刘荣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厚钦,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骏,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国庆,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胜军,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伸云,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湘080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傅辉雪 审 判 员 钟以祥 审 判 员 肖昌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涂玲芳 书 记 员 谷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