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苏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恒源路50-232号。 法定代表人:夏裕群。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苏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苏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455818.96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7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1年4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4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5月、6月、8月共4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9月,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油建北路xx号共计10套不动产(均已网签备案案外人)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案中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长征小区xx号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轮候查封了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登记手续,因上述财产均有在先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 6.2021年8月到克拉玛依市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克拉玛依区xx家园有不动产153套,其中57套轮候查封,另有96套均已网签备案案外人,本案中暂不宜处置。 7.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有4件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尚余455818.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8.2021年9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苏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苏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苏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审判员 孙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