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先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唐小龙,男,回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阜康市。
被执行人:腊金玲,女,回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阜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先贵与被执行人唐小龙、腊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小龙、腊金玲未履行(2016)新230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未履行金额为52157元。权利人王先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唐小龙名下位于阜康市滋泥泉子街北村9号宅基地已被查封,因该住宅无法转让不宜处置。此外,申请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小龙、腊金玲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恢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