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庆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戴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戴庆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28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建文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依上述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戴庆铭支付标的款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0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戴建文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戴建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社保、无公积金、无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8日申请人戴庆铭与被执行人戴建文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自2021年5月起每月偿还500元,至年底还清。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粤028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朱祖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