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阳县智阳家庭农场,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五公镇北官庄村六区3号。
投资人:赵军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五公镇北官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少芊,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忠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衡水市饶阳县。系宋忠兴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饶阳县智阳家庭农场诉被告宋忠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饶阳县智阳家庭农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阳县智阳家庭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75元,由原告饶阳县智阳家庭农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