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抚顺联发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5号楼4单元411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啸,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陶,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抚顺联发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抚顺联发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抚顺联发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抚顺联发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联发弘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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