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景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景雷与被告张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景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景雷诉称,2021年1月2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该借款的借条一张,该借款经其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故依法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2日,被告张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吴景雷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该借款的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张磊向吴景雷借款壹万元整(10000),双方约定2021年1月24日6点前归还4000元,余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5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还清,张磊,2021年1月22日”后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5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原告吴景雷款10000元及利息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张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