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桥德,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人:徐进发,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人:徐进涛,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人:徐婷,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桥德,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连东路26号润潮国际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YT3YX28。 负责人:吴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铭,公司员工。 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0378718L。 负责人:骆公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阳,系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桥德、徐进发、徐进涛、徐婷与申请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各方当事人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2月3日17时30分许,吴宗仁驾驶苏GC××××小型轿车沿24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6KM+5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徐桥德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仲崇霞受伤后死亡、徐桥德受伤及两车损坏。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宗仁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桥德、仲崇霞无责任。经连云港市赣榆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徐桥德、徐进发、徐进涛、徐婷与申请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徐桥德、徐进发、徐进涛、徐婷因仲崇霞道路事故死亡损失共计110000元。 因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为仲崇霞垫付医疗费6394.07元,故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6394.07元;应赔偿徐桥德、徐进发、徐进涛、徐婷103605.93元。 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留追偿权; 三、徐桥德、徐进发、徐进涛、徐婷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调处完毕,别无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徐桥德、徐进发、徐进涛、徐婷与申请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9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娟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颢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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