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29049335X。
法定代表人:杜跃,职务,总经理,男,汉族,1954年2月5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策,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
被告:杨帆,性别:男,民族:满,个体车主,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案由
案由:挂靠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本案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即更名前的海城市天正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帆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的辽C×××××-A620车辆挂靠合同书;被告杨帆给付原告管理费2500元。
二、被告在车辆挂靠合同解除后,将登记在原告名下货运车辆辽C×××××-A620大型货车7日内予以转出;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