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叶荣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与被告叶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亚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