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叶荣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与被告叶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亚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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