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续,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淑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阿尔山市创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 彬 彬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霍苏日古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