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仕雄。
被执行人张建。
被执行人朱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仕雄与被执行人张建、朱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建、朱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建、朱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朱江支付案款140,800元,但被执行人张建、朱江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朱江银行存款143,54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740元,申请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