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廷,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韩立富,男性,****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建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6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韩立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750元,执行费5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503.4元可供执行,现已扣划至本案,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户籍地仅有与家人共有的住房一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需要申请进行审计、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诉、发布悬赏公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6执8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韩立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建廷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