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襄阳市襄城区真武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内。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继承何明华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和某借款本金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被告的父亲何华明与其母亲廖九鸣离婚。2018年春节期间,原告在何华明家中走亲戚。便说到其退休的事情。何华明说:“我单位已经破产,打工也挣不到多的钱,买养老保险困难大,你们几个能否借10万元?其它我在想办法。”这几个人就答应了。于2018年2月18日,何华明向和玉梅借款30000元、向和某借款40000元、向和某借款30000元,共计10万元。并由何华明出具一份借条,金额10万元。三人推荐该借条由和玉梅保管,何华明自愿提出将自己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和玉梅做借款抵押。办理好养老保险后的退休工资卡也交由和玉梅保管。用作偿还借款至还清此借款后将抵押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及工资卡回收。2018年3月24日,被告的父亲何华明因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后赔偿死者50多万元,全部由被告领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还款,但被告拒绝与原告联系。并更换电话号码。2020年4月,通过亲朋好友查找,终于找到被告何某,被告说:“赔偿款已经用完了,现在我承认父亲借款10万元,现在还不了。本人给你们打个欠条儿可以吗?”被告看其父亲的借条儿后,于2020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和承诺书。并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3万元借款。给付时间逾期后,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何华明生前系被告何某父亲。2018年3月24日,因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2月18日,被告何某父亲何华明以缴纳养老保险需要为由,向原告和某以及其他亲属和玉梅、和秀华提出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是:“现金10万元整。买养老保险用。借款人:何华明2018年2月18日”。借条出具当日,原告和某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30000元。2008年被继承人何华明与配偶廖九鸣登记离婚,二人育有一女何某,何华明父母先于其去世多年。2018年3月24日,何华明因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原告和某多次向被告何某催要还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何某(身份号码:)截止2020年4月17日,因父亲何华明(身份号码:,去世)生前购买养老保险缺少购买资金,向和某(身份号码:)借款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现由女儿何某承担还款责任,欠和某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现本人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上述全部欠款,若到期未予偿还,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上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照1%利率(月),计算预期利息。欠款人:何某电话:136××××0215地址:襄州区日期:2020年4月17日”。当日,被告何某出具的还有《还款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何某(身份号码:)至2020年4月17日,欠和某(身份号码:)借款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为及时还清所欠欠款,我承诺以下几点:1、本人保证在领取父亲何华明(身份号码:,去世)养老保险中丧葬补助金何抚恤金等后,及时向和某还款。和某收到还款后要出具相应收据。2、本人同意如未能还清所欠欠款,在继承父亲何华明(身份号码:,去世)房产(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后,将房屋进行买卖还款以还清所欠欠款。3、若上述房产于2020年4月30日前未能完成买卖,则抵押上述房产还清所欠欠款。承诺人:何某2020年4月17日”。上述《欠条》、《还款承诺书》签订后,被告何某将其父何华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城区岘山路××单元××层××室的房屋房产证(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及土地证(襄阳国用2015第-142号)的复印件、借条原件交予和玉梅,至原和某告起诉时,房屋及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经向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该房屋已经出让。 至本院审理时,被继承人何华明未曾向原告和某还过欠款,被告何某也未按照《欠条》、《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履行案涉债务。庭审中,除登记在被继承人何华明名下的房产外,原告和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何华明有其他可供继承的遗产范围及其实际价值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审理。被继承人何华明生前因缴纳养老保险为由向原告和某借款,双方借款合法有效。被继承人何华明生前父母均已死亡,其与配偶廖九鸣于2008年5月2日登记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何华明去世后,被告何某成为被继承人何华明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被告何某向原告和某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并未违反民法典生效前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其应在继承何华明遗产范围内清偿案涉债务,或选择放弃继承遗产,对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其出具《欠条》、《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属于明示接受继承并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约定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履行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并未对违约部分提出主张,仅要求被告何某偿还本金,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故对原告诉请偿还本金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不到庭,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和法律关系的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何华明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和某借款本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丰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