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西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吾依木别克塔衣甫,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农民,现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努尔古丽孜亚提,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农民,现住福海县。        

被执行人:叶克本扎汗,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为XXX,牧民,现住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吾依木别克塔衣甫、努尔古丽孜亚提、叶克本扎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于2021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吾依木别克塔衣甫、努尔古丽孜亚提、叶克本扎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吾依木别克塔衣甫、努尔古丽孜亚提、叶克本扎汗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新4323民初14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35337.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吾依木别克塔衣甫、努尔古丽孜亚提、叶克本扎汗本案案款35337.50元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具体内容为:被执行人吾依木别克塔衣甫、努尔古丽孜亚提、叶克本扎汗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完毕本案案款35337.50元及自2017年10月21日起以未付本金按年利率为15.4%利息(执行费430元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2021)新4323执54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542号案件的执行。        

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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