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利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阜新市英成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海文因与代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2万元借款的性质,原审判决认定是王海文拖欠的保费,王海文不予认可。二审时,代利华提供证人证明该是2万元买树款,不是保费。案涉借款如何形成、是否偿还,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海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