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73816431E。 法定代表人:高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悟勋、张文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景保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小学文化,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南坪附近,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董保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住陕西省延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薛军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景保林、董保平、薛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保平、薛军军之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董保平、薛军军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榆林市佳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保平、薛军军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建 雄
裁判日期
二0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万 强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