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姚军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被告:郭东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被告:中物杭萧绿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装备制造园区装备东路北侧、装备七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OA7PTM79。 法定代表人:刘景福,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江与被告姚军伟、郭东旭、中物杭萧绿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江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江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原告李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董子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 璐 书 记 员 孙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