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国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代理人:杨进军,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92674H。 法定代表人:李超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国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陈柏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国堂与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新、陈柏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9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安国堂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2300万元。因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新、陈柏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国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鄂09执41号。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为零。 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绣同升”项目1栋0801号、3栋0812号、0809号、0811号、6栋204号、8栋104号、9栋104号、402号、601号、1005号、803号、10栋1904号商品房及西门南侧007商铺、西门南侧008商铺、西门南侧015商铺、西门北侧007商铺、西门北侧008商铺、西侧006商铺、西侧007商铺、西侧008商铺、西侧010商铺,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因上述房产的占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暂不宜处置。 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安国堂。 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城南中心区”项目3号楼40套房产(住宅31套、商铺9套),房号为101号、102号、103号、104号、106号、201号、202号、203号、301号、306号、401号、403号、404号、406号、501号、503号、504号、506号、601号、603号、604号、606号、701号、703号、704号、706号、1101号、1103号、1104号、1106号、2701号、2703号、2704号、2706号、2801号、2803号、2804号、2806号、2901号、2903号。上述40套房产因无人竞拍均已流拍,流拍价共计2763万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安国堂的申请,依法作出(2019)鄂09执41号之五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作价276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国堂抵偿(2017)鄂09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部分债务。 查询被执行人李国新、陈柏舟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李国新、陈柏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230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2863万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73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告查封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9)鄂09执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 波 审判员 朱艳华 审判员 孟晓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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