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翼城县解放街西端。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鹏,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莲莲,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辛作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被告:王环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被告:崔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华、王环玉、辛作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2元,减半收取计3676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