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城北树林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54W30K,住所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周普林,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7714017K,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钱晓东,公民身份号码:XXX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江新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城北树林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钱晓东、江新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宁城北树林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林 书记员    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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