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城北树林建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5MA7554W30K,住所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周普林,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7714017K,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钱晓东,公民身份号码:XXX3,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江新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城北树林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钱晓东、江新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宁城北树林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平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林 书记员 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