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金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段贵善,男,****年**月**日出生,住光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金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贵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20)豫152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贵善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金根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1、2021年4月15日,本院通知申请人朱金根来院向其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提供提供被执行人段贵善的相关财产信息。 2、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段贵善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3、2021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段贵善的公司、土地、车辆及房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段贵善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段贵善的银行存款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段贵善的银行存款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3日后再次提起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9月18日,本院短信通知申请人朱金根,告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以及申请人将享有的权利,申请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标的为100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朱金根发现被执行人段贵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建华 审判员 王骁励 审判员 吴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占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