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负责人:熊开,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朝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王继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陆莉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王朝晖、王继艳、陆莉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