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林荣,女,193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吉福,男,1957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付平章,男,1949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傅全章,男,56岁,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傅云章,女,67岁,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傅春章,女,64岁,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傅荣章,女,1959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付华章,女,1962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傅传福,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傅传梅,女,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傅传玉,女,45岁,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李桂芳,女,1951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邱洪贤,女,1954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告:傅传晶,女,40岁,汉族,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林荣与被告付平章、傅全章、傅云章、傅春章、傅荣章、付华章、傅传福、傅传梅、傅传玉、李桂芳、邱洪贤、傅传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林荣撤回对被告付平章、傅全章、傅云章、傅春章、傅荣章、付华章、傅传福、傅传梅、傅传玉、李桂芳、邱洪贤、傅传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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