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清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朱业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荣与被执行人朱业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业飞名下房产证为鄂(2021)公安不动产权第00019**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