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卡某某,女,藏族,生于****年**月**日,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博拉乡。
被告:豆格才让,男,藏族,生于****年**月**日,住所地甘肃省夏河县扎油乡。
审理经过
原告卡某某与被告豆格才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卡某某于2021年6月28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豆格才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卡某某以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卡某某对被告豆格才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卡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