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镇平县贾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胡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4,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生气。双方已经有十几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胡某生病回家治病有一个月左右,就再次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身份证、结婚申请书、户口簿、镇平县贾宋镇黑龙庙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证人李某2、闵某、李某3当庭证言,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和相反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法调取并在庭审中出示了法庭询问被告胡某父亲胡泽润的笔录,原告无异议,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和相反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1与被告胡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4。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生气,被告胡某常年离家外出,自2012年起至今,下落不明。期间,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被告胡某长期离家外出,自2012年起开始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实际分居长达四年,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胡某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法确认,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1与被告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文岗 审 判 员  张晓彬 人民陪审员  苏永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江浩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