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傅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某1、傅伟与被上诉人刘某1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诉人傅伟未及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3.8元的义务,由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傅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傅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傅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傅伟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傅伟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傅伟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傅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本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执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傅伟负有继续向本院补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傅伟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