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兆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蔚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扬扬,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兆伟与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作出的(2016)西仲商裁字第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兆伟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2781.46元及仲裁费14661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兆伟与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违约金、相关损失、仲裁费共计387442.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案件执行费5712元由被执行人中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作出的(2016)西仲商裁字第1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