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罗学家,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焉耆县。 被执行人:李军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和硕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学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30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学家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367.52元,执行费1586.0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因被执行人李军生未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军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26日调查被执行人李军生所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资金、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军生名下查无证劵登记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均不足额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家注册登记合作社,均未僵尸合作社,于2021年4月26日,被执行人李军生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二、被执行人李军生名下查无证劵、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李军生名下查无土地、房屋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2367.52元。2021年9月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罗学家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对被执行人李军生名下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等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学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不动产查询回执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新2828执480号,申请执行人罗学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罗学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军生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杨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