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天韵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汉碑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忠明,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川1503民初2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汉碑酒业有限公司价值壹佰伍拾万元的浓香型白酒,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天韵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宾天韵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汉碑酒业有限公司价值壹佰伍拾万元的浓香型白酒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德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其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