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丁养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申请人:周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审理经过
丁养臣诉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养臣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晖工资卡内存款318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丁养臣用其坐落于肇源县古恰镇兴发村叶家岗子屯的砖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养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晖工资卡内存款31800元。 二、查封申请人丁养臣名下的坐落于肇源县古恰镇兴发村叶家岗子屯砖房。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姗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昭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