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曲存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彦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曲存才与赵彦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赵彦青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赵彦青的收入147965元;
查封、扣押赵彦青的价值14796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