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000705516541J。
负责人:杨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浪,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中技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付垅乡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42930921287XR。
法定代表人:潘德军。
被告: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10109060858842C。
法定代表人:周利军。
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170号3幢10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10109MA1G59689K。
法定代表人:叶建华。
被告:昆山市鼎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千灯镇开发区(千陆路肖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583753203945Y。
法定代表人:朱于明。
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100000885671745。
法定代表人:颜静刚。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江西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技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技公司)、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浩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控公司)、昆山市鼎昊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鼎昊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华融江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西中技公司、上海盈浩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重组债务269,410,000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18,631,844元(重组宽限补偿金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0月31日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按照25%/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上海富控公司持有的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34)1800万股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昆山鼎昊公司、被告上海中技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5日,原告与昆山鼎昊公司、上海盈浩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江西Y13170012-1号]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受让了昆山鼎昊公司对上海盈浩公司享有的270,000,000元债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债权转让方支付了相应的债权转让款。同日,原告与上海盈浩公司、江西中技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江西Y13170012-2号]的《还款协议》,各方对上述债权债务进行了重组,明确了重组债务、重组期限及重组宽限补偿金,并对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为保障上述债权的实现,原告与被告上海富控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了编号分别为[江西Y13170012-6号]、[江西Y13170012-7号]的《质押协议》两份,被告上海富控公司以其持有的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634)合计1800万股股票为主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原告与被告昆山鼎昊公司、被告上海中技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协议》,约定被告昆山鼎昊公司、被告上海中技公司分别为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主从协议签订后,被告上海盈浩公司、江西中技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上海中技公司等涉及重大诉讼及司法查封,且被告上海中技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以上事项已经构成《还款协议》项下第九条重大事项之相关情形,原告有权根据《还款协议》第十条约定宣布重组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等。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国有金融债权安全,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本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上海富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上海富控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170号3幢10楼707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就本案标的而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据以起诉的《还款协议》第十五第(二)项明确约定,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任何争议不能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证协议》第十三条也明确约定,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甲乙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无法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经查,《还款协议》和《保证协议》载明的甲方均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其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依法本案应由江西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804184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